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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UV辊涂上光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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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UV辊涂上光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紫外线感光树脂为主要原料,配以光引发剂、助剂经复合反应加工而成的UV辊涂上光油。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217.21991             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光泽检验

GB/T 13217.31991             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细度检验

GB/T 13217.41991             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粘度检验

GB/T 17251993                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

GB/T 31861989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 6753.31986                涂料贮存稳定性试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紫外线光固化UV上光油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下表要求:

     

     

透明粘稠液体

25℃(涂-4杯),秒

2570

%

90

固化速度 /分钟

4080

µm

3

固含量 %

100

贮存稳定性

6个月

试验方法

4.1 外观

用目视检查该产品外观为透明粘稠液体。

4.2 粘度

按照GB/T 13217.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3 光泽

按照GB 13217.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4 固化速度

紫外线在15cm灯距,光强度80W/cm条件下检测。

4.5 细度

GB 13217.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4.6 固含量

    GB 172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

4.7 贮存稳定性

GB 6753.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规则

5.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5.2 产品的抽样按GB/T 3186规定的方法抽样,每投料一批时取样不少于50克,并注意样品的清洁和密封。

5.3 出厂检验项目为表1中的外观、粘度、光泽。

5.4 检验结果如不合格项目,应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取双倍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5.5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5.6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中的全部项目。

5.7型式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则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6.1 产品应用清洁、干燥、密封性能好的铁桶进行包装。

6.2 产品应有标志、商标、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型号、产品标准号、净含量、批次、生产日期、有效期及产品使用说明。

6.3 产品的包装应牢固、不得有破损、产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通风、避光,并隔绝火源、产品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照射,并符合运输部门有关规定。

6.4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6个月,期满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检查各项指标,如符合指标要求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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