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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冠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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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时期,我出版单位在与境外出版机构合作出版中出现了联合冠名的现象。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只承诺逐步放开出版物的分销服务,凡涉及合作出版事宜,仍须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为明确政策,加强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出版机构”系指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包括台、港、澳地区注册登记的出版机构。

二、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出版单位不得与境外出版机构在合作出版中联合冠名。

三、在版权合作中确需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冠名的,出版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新闻出版总署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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