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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栏目: 日期: 浏览:

分类一:中国法规规章库

分类二:税务管理

颁布时间:1995-06-09

有效时间:1995-06-01

失效时间

颁布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数据库:法律法规资料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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