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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岗位规范(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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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出版社的管理,提高出版物的质量,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教育、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应设立专职总编辑(包括副总编辑)。总编辑属行政职务。

第三条 总编辑应为专职,原则上不得兼任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实职。

第四条 总编辑由社长提名,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学校任命。

第五条 总编辑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  

二、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第八条 热爱高等学校出版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九条 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编辑工作的实践经验,有过主编、主审或编辑加工500万字以上的经历。总编辑应编撰出版过二至三种以上公开发行的教材、学术著作或其他图书;副总编辑应编撰出版过一至二种以上公开发行的教材、学术著作或其他图书。

第十条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一定的学术研究及著述能力。

第十一条 具备一定的出版业务知识和综合管理能力,熟悉国家有关出版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第十二条 总编辑须经有关管理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在社长领导下,分工负责编辑部门的管理工作。要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和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纪律和法规,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十四条 协助社长制订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图书的组稿、编辑、校对等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对书稿进行终审。

第十七条 审定图书的装帧、设计方案。审查样书,组织再版图书的修订、重印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对书稿编辑和印装质量的检查,以及优秀图书的评选和重点图书的评介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出版社的各种学术活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学术发展动态和图书市场信息。

第二十条 负责对编辑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出编辑人员职称评定、聘任及晋级的方案。加强对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协助社长做好版权管理工作,经社长授权,代表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约稿合同”及“出版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组织编辑人员加强同作者的联系,加强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完成社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范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由国家教委或有关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撤职等处分:

(一)本版图书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情节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出版物编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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