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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包装须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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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包装规格直接关系到种子经销商经营量与种子执法检查操作,而种子标签是反映商品种子的重要信息之一。就重庆市部分区县2007年度水稻、玉米杂交种子市场调查和农民反映的情况来看,笔者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小装量种子包装太少。农民购种时只按照耕地面积计划用种量,往往在购整包种(1千克)外,还需要500克左右的小规格原包装种子;若播种期遇气候不好,发现有烂种死苗的情况之后,在补购种子时仍然需要500克左右的小规格原包装种子。可是,目前种子市场上的500克小规格原包装种子很少,难以满足农民对小规格原包装种子的需要。而如果将1千克规格原包装种子进行开包分装,既违背《种子法》
  的有关法律规定,也容易造成掺假或混杂。二是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不规范,存在欺骗、误导农民的现象。当前,个别种子企业根据农民具有求新猎奇的心态,于是在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上大做文章,商品名称多以大号字体标注,审定名称标注得很小,或标注在包装袋背面;有的一个审定品种有多个商品名称。笔者在下乡调查时发现有一农户购买了两个商品名称的玉米品种,而实际是一个品种,标有“特大棒”的种子零售价比其他未标“特大棒”的种子价格高20%。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已经到了亟待改变的时候,如若任其发展下去,将不利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种子企业应增加小规格种子包装。为了满足农民的需求,在种子加工、包装时,应根据市场的需要,适当增加小规格种子包装,如增加500克、250克包装规格,在总种子包装量当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为宜。种子企业不要只顾减少包装成本,就不考虑种子零售商的难处和用种农民的利益。
  种子企业要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范种子标签内容。国家强制性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明确了种子标签强制性标注的基本内容。建议种子企业在标注标签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则,品种信息要求与审定公告一致,不提供虚假的信息。建议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编号、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名称与地址、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日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警示标志和标明“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的标志必须直接印刷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面。
  尽快制定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统一格式。种子包装的标签要统一格式(固定外标位置),以便农民识别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也便于种子执法人员检查时查看,避免目前市场上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设立位置不一,甚至有的放在包装物内的现象。
  加大对标签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如果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规范或缺项、隐瞒、篡改、使用混乱,就有可能误导农民,甚至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在要求规范化制作种子标签的同时,种子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大对标签标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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