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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食品标识实施更加严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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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食品标识实施更加严格管理规定
为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出2008年第78号《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将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施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此同时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

    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调料、饼干等预包装食品中加入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却不在其包装上标注的做法,今后将受罚。

    此外,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如果违反,质检部门将做出相应的处罚。

    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2008年9月1日至 2008年12月1日期间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查处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比以往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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