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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实施 食品流通许可证这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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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2009年6月1日起,食品流通许可证,即在食品流通领域,原来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工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放。记者从青岛市工商局了解到,仅6月1日一天 ,全市工商机关就收取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材料24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的受理范围为商场、超市、食品市场和食品店等流通环节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经营者,以及各种酒类商品经营者。

销售食用农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以及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申请食品流通的许可。

市民可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到市局、各分(市)局和工商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窗口进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六)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负责人、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通过各级卫生防疫或疾病控制机构办理的健康证明;

(九)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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