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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解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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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进行政策解读。
  城市房屋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时限性很强的工作,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实行住房改革以后,城市住房不再作为实物进行分配,住房成了居民的私有财产。家住桥西区北横街的李大妈这两天心里总是不塌实,因为她居住的几间小平房作为桥西区旧城改造三期工程即将被拆除。拆除旧屋盖新房,大妈打心眼里高兴,但望着自己已经居住了几十年的“老屋”,又担心自己不了解房屋拆迁政策吃了亏。思前想后,李大妈决定找律师咨询。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委员会的专家周秀海律师接待了她。周律师告诉她城市房屋拆迁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大妈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对补偿的方式可自主选择。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问内将房屋腾空交付拆迁人,经拆迁人验收后,由被拆迁人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身份证、交验房手续,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结算手续。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如果产权调换房屋是期房的,需要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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