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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解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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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
  在房屋拆迁工作中,评估机构的确定,事关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确定,直接影响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合理评定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评估机构应由被拆迁人投票选定。
  过去,我市与全国其他城市一样,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评估机构的确定一般由政府指定,这些评估机构多是房管部门下属的职能机构,而象这样“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评估方法,往往缺乏透明度,对此,老百姓意见颇多。针对这一情况,2000年国家出台新政策要求,所有评估机构必须与政府脱钩,走市场化的路子,从而形成竞争机制,通过竞争实现公平公正。
  棉二生活小区拆迁改造工程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棉二生活小区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集中居住着近3000户、20000余名居民。小区内房屋年久失修,大部分已成为危房且各种配套设施相当陈旧。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我市决定对小区进行拆迁改造。为使评估工作公平公正,拆迁部门为居民们提供了多家评估机构供大家选择,经过居民代表委员会投票,最后选定了评估业绩和信誉很高的“新石房”评估事物所作为评估机构,在得到被拆迁人的认可后,评估工作进展顺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拆迁估价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被拆迁人选定估价机构。参加选择的不应低于全部被拆迁人的50%,选出的估价机构所获选票的比例不应低于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选票的50%,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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